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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关闭网络免费相册导致众多用户照片丢失,广大用户认为:雅虎终止网络相册服务涉嫌侵权,而雅虎自认此举合法——
关闭网络相册 究竟是否侵权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记者 郑梦超
  近日,有大量曾使用过雅虎(中国)公司(以下简称雅虎)提供的免费网络相册的用户向本报反映,因没有注意到雅虎发布的停止网络相册服务的公告,自己上传的照片全部丢失。用户认为,上传到雅虎相册的照片属于私有物权,在未经用户同意情况下,雅虎单方将照片弄丢的行为存在侵权责任。雅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在终止网络相册服务前已提前一个月在网站首页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已尽到有效告知义务。
网络相册服务突然终止
  “当天我想进入自己的雅虎相册看照片,输入网址后却显示找不到服务器。”2009年12月1日,宁波市民邓小姐对记者说,自己一直使用的雅虎免费网络相册服务在2009年11月7日突然不能正常登录。“从开始使用雅虎相册至今,我已经上传了近4年的2000多张照片,而且这些照片都没有额外备份。”
  邓小姐拨打雅虎客服热线询问后得知,雅虎从2009年10月30日起就停止了全部相册服务,用户上传的照片也不能退还。
  江西宜春市民冷先生和邓小姐有类似的遭遇。冷先生对记者说,雅虎总部曾于2007年宣布在美国关闭雅虎相册服务,当时雅虎曾明确表示:在中国会长期进行优质、稳定的网络相册服务,用户无需担心,“正是雅虎这种信誓旦旦的承诺,让我疏于照片备份,一下损失了1800多张照片。”2009年12月2日,记者在雅虎网站“公司动态”栏目中看到,雅虎曾于2007年5月15日公开表示“空间相册服务是中国雅虎长期不变的承诺。中国雅虎会不断把先进的技术和应用融入于空间相册,让它成为用户最心爱的影像管理工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雅虎相册用户已在网络上组建维权联盟,要求雅虎归还曾经上传的照片。
雅虎表示已尽告知义务
  雅虎相册原图上传功能是吸引用户选择使用的最重要原因。通过与诸多雅虎相册用户交流,记者了解到,正是因为可按照片原尺寸随意进行上传及下载,用户才未对自己上传的照片做额外备份。雅虎为何要单方终止相册服务?该公司又曾于何时、采用何种方式告知用户将自己的照片进行备份?
  “我们在雅虎相册下线前一个月就通过网络页面发布了公告,公告的位置包括雅虎首页、空间、帮助及在线答疑等频道的首页上。”2009年12月8日,雅虎客服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记者获知,雅虎网络相册《服务条款》第17条约定: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可中断或终止……中国雅虎对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宁波市民邓小姐告诉记者,自己每月都会登录几次雅虎相册。但对相册停止服务的通知,她却根本没有注意到。“以往相册变动的信息,甚至一些商业广告,雅虎都会发邮件到个人邮箱进行通知。但这么大的调整,雅虎却没采取发邮件的形式告知。”
  记者在一个名为雅虎相册诉讼维权中心的QQ群中询问其中的成员是否曾注意到雅虎发布的停止服务公告,多数成员表示没有看到。“我们不可能每天去雅虎中国的页面上守着我们的相册。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告知最为方便有效,雅虎采用这种方式才算有效告知。”一位成员表示。
雅虎是否应补偿用户损失
  网络相册作为上传及下载照片的平台,用户在短期内可能并不会重复登录,由此便错过备份照片的机会。对用户的损失,雅虎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因提供的上传空间属免费,雅虎与用户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网站在提供免费存储空间时通常会在服务协议中事先进行免责声明,因雅虎的保管是无偿的,只要雅虎能证明其终止服务的原因并非主观故意且尽到有效告知,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言,金辉认为雅虎仍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雅虎在为用户提供照片寄存服务同时,利用用户资源来吸引商家在网站内投放广告、产品说明等商业信息来盈利,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保管。雅虎突然终止服务给用户造成损失,应予以补偿。”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授认为,雅虎的行为并未尽到有效告知。“有效告知应让一般人在一般情况下接触到告知的内容并能够理解。雅虎相册拥有庞大的会员数量,这些会员并不能保证每天都在相册中上传及下载照片。”刘德良对记者表示,既然雅虎之前一直采用发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相关相册动态,对关闭相册这一重大变动也应延续这一形式。
  截至记者发稿时,雅虎公司并未就此事进一步回复。
●专家观点
网络存储空间监管应上升到《物权法》范畴
  当前,包括网络相册、电子邮箱等免费网络存储空间越来越受网民的欢迎。多数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均以免费提供服务需付出大量成本为由在服务协议中设置免责声明,宣称网站有单方中止服务的权利。网民将影音资料、通讯录等个人信息上传到这些存储空间内,一旦网站单方中止服务,网民便会遭受严重损失。
  “网络存储空间相当于网民租用网站的平台,其形式类似于《物权法》中的空间权,立法应将这种行为纳入物权法保护的范畴。”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表示,目前国内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刘德良说,他曾多次呼吁立法规范网络存储空间的监管,明确侵权方的责任问题,“网民对自己上传到网络存储空间的数据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一旦上升到《物权法》保护范畴,网站便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终止服务,否则便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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