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了开展年度车市评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在活动中使用了“年度车”一词,不料被北京锦绣星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星空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庭。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新浪公司在年度车评选中使用“年度车”属于正当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锦绣星空公司诉称,自己拥有“年度车”商标权(“车轮”图形+“年度车”文字),新浪公司从2006年至今,未经许可在年度车评选活动的宣传单、网页报道及颁奖活动中使用了“年度车”一词,故要求新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
新浪公司辩称,历年来,国内外多家媒体都有年度车评选活动。“年度车”文字属于通用名称,新浪公司使用“年度车”文字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只是对活动名称的表述。其次,年度车商标涉及图与文字组合,锦绣星空公司对该商标中的“年度车”文字不享有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度”与“车”本身即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惯常使用之词,且“年度”加其他名词结合使用也属普遍情形。将“年度车”用于表达某年度具有某项特征的车亦是“年度车”本身具有的字面含义。“年度车”作为活动名称在涉案年度车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已经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得到了广泛使用。因此,“年度车”文字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缺乏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且本身具有对该领域的活动名称进行描述的含义,属于该领域的通用名称。因此,尽管年度车商标中含有“年度车”文字,但不意味着该商标专用权可以排除他人对“年度车”文字基于原有含义的正当使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