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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县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商家加倍赔偿消费者
作者:郑倩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郑倩 记者顾艳伟)近日,广西全州县工商机关成功调解一起由于商家虚假标注奶粉生产日期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了加倍赔偿。
  1月16日,全州县消费者林某在当地一家知名奶粉专卖店,花195元钱购买了一盒某品牌奶粉,回家后打开包装发现,包装盒和奶粉罐底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她找到专卖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于是向全州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进行了申诉。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品牌奶粉以前是用铁罐包装,近段时间该专卖店为了促销,自行添加使用了纸质外包装。林某所购奶粉的铁罐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18日,而纸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2009年12月18日,外包装上的日期涉嫌虚假标注。专卖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尚未销售的14盒奶粉进行了查扣。经调解,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了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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