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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整知产民事案管辖标准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自2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这个总共九条的《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去应当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次调整还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做法,但2008年确定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不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去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通知》的发布,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稳妥处理有关级别管辖异议提供了依据。
  记者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本次根据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这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也同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了解,2009年前11个月,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达到29169件和23780件,比上年增长26.9%和29.18%,连续两年增长速度接近或者超过30%。在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增速加快的同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型案件和疑难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和影响力都越来越大。尤其是新技术领域的案件,如网络著作权案、专利侵权案等,都对相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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