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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布“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上周,长春市公布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车主在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换购新车时即可享受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每辆1.8万元。
  据介绍,按照政策规定,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时车主可以享受补贴。“黄标车”指的是高污染排放车辆,凡是达不到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都贴黄色环保标志。
  另外,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2009年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从今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1.3万元、9000元、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万元。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1.8万元、1.3万元、9000元、6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分别补贴 1.8万元、1.1万元、7000元、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万元;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万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6000元。
  车主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2010年6月30日前,可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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