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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窑”属瓷器通用名称不能注册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历时5年之久的浙江丽水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诉庆元人叶某恶意抢注“弟窑”商标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作出裁定:撤销庆元人叶某的第3203398号“弟窑”商标在瓷器、陶器等商品上的注册。
  据了解,龙泉的千年瓷器品牌“龙泉青瓷”主要包含“哥窑”、“弟窑”两大部分。“弟窑”是龙泉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瓷器具有赏心悦目的艺术风格,在全国及至世界上已经享有盛誉。
  浙江庆元人叶某于2002年6月申请在21类瓷器上注册“弟窑”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10月获准注册。2004年,龙泉市工商局在商标监管中发现叶某恶意抢注商标“弟窑”的行为后,立即会同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向商评委提交了撤销“弟窑”商标的争议请求,商评委于同年9月16日受理。为了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2005年以来该局多次召集全市青瓷行业会员、工艺美术大师、相关专家进行了座谈,走访了全市80%以上的青瓷厂家,收集了300多页的关于龙泉青瓷的起源、历史、发展现状的证据材料,并与商评委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协调。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龙泉是全国著名瓷业中心,“弟窑”瓷器为龙泉瓷器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瓷器的自然色调和艺术风格,经多年的流传和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对龙泉瓷器约定俗成的一种名称。因此,可以认定“弟窑”是使用在瓷器上的通用名称。“弟窑”商标使用在瓷器、陶器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故不应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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