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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复效申请的理由及标准问题,北京市一律师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建议函,建议修改保险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复效条款,确立保险公司合同复效的客观标准——
保险合同复效不能保险公司一家做主
作者:刘传江


    ■本报记者 刘传江
  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失效的,可在两年内要求复效。然而,现实生活中,多数投保人不知道有保险合同复效期之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往往不主动告知,投保人一旦要求复效,保险公司则会设定一些不合理条件限制保险合同复效。针对这一现象,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近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修改保险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复效条款,确立保险公司合同复效的客观标准。
■事件回放
缴纳保险费超过宽展期保险公司拒绝复效申请
  不久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1999年12月24日,赵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缴费期为20年的人身保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住院安心、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附加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限自1999年12月24日至终身,主险年缴纳保险费5292元,缴费期为20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续期保险费,每年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是当年12月24日。此后,赵先生每年均按时缴纳保险费。
  2008年2月26日,赵先生才缴纳2007年的续期保险费。此时已超过缴费期的宽展期(60天)两天,但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照常收取了主险及附加险保险费共计5477元。
  2009年3月10日,赵先生将2008年的主险保险费5300元存入银行账户。保险公司以已经超过宽展期,保险合同已经处于效力中止期为由拒绝收取,并拒绝了赵先生提出的保险合同复效申请。理由是,赵先生被查出在2004年患上了糖尿病,如今保险责任增加,所以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的理由让赵先生不解。他认为,2008年缴费时同样超过了宽展期,当时保险公司没有以其患糖尿病为由拒收其保险费,为什么在缴纳9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会提出这样的理由呢?此外,保险公司有义务在60天的宽展期内通知他缴纳保险费,以避免合同效力中止失去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
  赵先生认为,为了规避因其患糖尿病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责任,保险公司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且保险公司不及时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行为有违《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记者调查
  多数投保人不知保险复效
  哈尔滨市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2003年5月她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购买了“99型”医疗保险,每年都按时缴纳500多元的保险费。为缴费方便,刘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了一张银行卡,由保险业务员辛某每年按时划钱。前一段时间刘女士突然发现,先前存入银行的1000多元钱保险公司没有划走,这意味着她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刘女士赶紧找到保险业务员辛某。辛某查询后告诉刘女士确实是忘了划钱,而且已过60天的宽展期,保险合同失效了。刘女士告诉记者,之前她不知道有复效这一说,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告诉过她。
  近日,记者在哈尔滨市街头随机采访了12位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只有3人答复称认真阅读了保险合同,知晓保险合同中有保险复效的约定,其他人均表示不知道有复效,甚至不知道有60天的宽展期,以为过了缴费期保险合同就失效了,所以十分在意交款截止日这一天,有的记在手机的记事本里,有的在挂历中标注出来。市民张女士对记者说,到了缴费期保险公司应事先通知投保人,这应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之一。而一旦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投保人拥有复效的权利,并积极配合投保人复效,真正为投保人着想,不能一推了之。
■律师观点
  复效条款显失公平
  建议进行修改
  针对上述纠纷引出的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复效申请的理由及标准问题,4月7日,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建议函,建议修改保险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复效条款,确立保险公司合同复效的客观标准。
  李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合同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而导致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李滨表示,《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复效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粗疏,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复效的约定对投保人不公平,投保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滨说,粗疏之处在于这两个法条中,没有写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什么理由或标准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这就形成了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又超过了宽展期,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其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复效申请想同意就同意,想不同意就不同意,上述法条中规定的双方协商便失去了实际意义。
●名词解释
保险复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书面提出复效申请,补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的,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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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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