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以资本置换为名发展下线100余人
重庆市6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宣称“投资3800元最终可得利380万元,投资6.98万元最终可得利780万元”。日前,一个以资本置换为名发展100多名下线会员的传销组织的6个团伙成员,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重庆市法院首例依此判处的案件。
  检方指控称,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以第一被告邓某为首的杨某、胡某、张某、唐某、王某6人,宣称“投资3800元最终可得利380万元,投资6.98万元最终可得利780万元”、“异地连锁营销”(后称为“纯资本运营”或“资本置换”)等,并吹嘘说这是国家允许存在的零风险、高回报投资项目。他们通过一对一、反复游说等方式,引诱或拉人入伙,要求参加者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传销产品,以此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团伙的基本架构为五级三晋制,五级是指从业务组长到高级业务员的级别,三晋制是指分3个晋升阶段,晋升是按发展的下线人数来确定。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查实,邓某等6个团伙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至少达100余人,累计传销金额250多万元,最终获利100万余元。法院认为,邓某等6人以推销“异地连锁营销”和“资本置换”为名,发展下线会员,并严格按照层级和发展的下线人数、购买的数量来提成,引诱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6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居于核心和重要地位。4月10日,法院一审对邓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其余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
  6人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相关链接

此案公诉方呼吁——
出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

    对此案提起公诉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丁晓威介绍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在此之前,打击传销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两项罪名的区别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不管传销涉及数额的大小、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寡、诈骗的钱财的多少,都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法经营罪是结果犯,即必须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新规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更准确了,也更有利于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目前,因与新罪名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比如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情节严重没有相关规定,法院量刑时,缺少一个明确的依据。所以,希望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刘文新)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以资本置换为名发展下线100余人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