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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合理吗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5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室《关于修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结束。《草案》规定,多人租住成套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对这一规定,北京市首批胶囊公寓设计者黄日新在接受网易财经频道访谈时认为“应缓行”。
  政府该不该在法规中规定群租住房的最低面积,关键要看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法理基础。具体来说,就是租房面积问题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政府是否有权干预,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干预。
  从生活常识看,强制要求租房者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无异于要求每位市民每天必须花20元钱吃饭,这显然是脱离实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上,租房是市民日常消费的一部分,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对每个人来说都与其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相适应。生活理性告诉他们必须量力而行,除非有别人为自己买单。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可以强制要求租房者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但条件是在租房者承受能力之外的房租由政府支付。否则,政府就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通过立法规定这个最低标准——低收入者总不能饿着肚子去租大房子。
  从法理上看,住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让“住有所居”既是百姓理想,也是人权要求,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有一点必须清楚,作为基本人权的住房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范畴。在实现方式和要求条件上,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所不同。后者被认为具有绝对性,具有可司法性,即这些权利可以很容易地被法院和类似的司法机关所适用,而且实现这些权利不需要花很多钱。而前者则被认为具有过程性,需要逐渐实现。事实上,要实现这些权利也是非常昂贵的。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其实现程度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更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即使从人权保障角度讲,公民没有理由脱离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过分要求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福利。反过来,政府也无权脱离市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来强制规定一个最低生活标准,除非政府提供足够补贴。而目前,北京市政府既没有能力向社会提供足够数量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也不打算向租房者提供足够的房租补贴,却强制规定一个最低租房面积标准,涉嫌公权过度干预私人生活,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理。
  对于群租,政府的责任在哪里,很值得认真研究。笔者认为,房屋出租本质上是一种民间交易,租赁双方都是市场行为,而市场的基本规则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政府的职责是通过制定规范或者采取行政手段,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具体到群租来说,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保障住房的消防安全、周边治安秩序及租赁交易公平上,防止任何损害消费者权利现象的发生。对于房客要租多大面积的房子,还是交由他们自己去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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