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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为何走不出网络视频侵权怪圈
作者:游婕


    ■本报记者 游 婕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了解到,自2007年该庭受理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以来,此类案件呈直线式攀升,从2007年的11件上升到2009年的712件,3年增长了60多倍。视频网站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侵权—再次赔偿,已经成了每一部影视作品逃不出的命运怪圈,而且影视作品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侵权成本高低难认定
  记者了解到,视频网站侵权成本的直接体现是诉讼中的赔偿数额。从海淀法院近三年判决的赔偿数额来看,赔偿的幅度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如涉及《波兰街大少》的案件被判赔偿7000元,涉及《双食记》的案件被判赔偿3500元,涉及《非诚勿扰》的案件被判赔偿15万元等。“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酌定一个数额。”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吴园妹告诉记者。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2009年总体收入规模就达到8.44亿元,同比增长了95.4%。热播影视剧的网络首播版权费用不菲,如新版《红楼梦》网络版权已经卖到每集20万元,《金婚2》网络版权卖到每集6万元。吴园妹指出,权利人往往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难以折抵视频网站侵权的获利,导致影视作品侵权行为不断,而侵权方则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高了,网站难以承受,不利于新兴的视频网站的发展。“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提供的既有事实情况下,依法作出相应的判断,既要合理保护版权又不能过度保护。”
  期待网站与著作权人形成有效合作机制
  海淀法院归纳近3年视频网站企业诉讼规律,即视频网站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侵权—再次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模式。部分原告往往采取投石问路的方式,先行起诉部分案件,初步了解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态度,之后再进行批量的诉讼。据了解,在海淀法院过去3年受理的案件中,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曾先后百余次起诉某视频网站,另一视频网站也被不同的权利人诉过250多次。“侵犯著作权纠纷,无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对于视频网站,都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某些当事人诉辩意见甚至都已经模板化了。”吴园妹指出,这些现象实际上暴露了视频网站在经营中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网站需要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过于繁琐。
  吴园妹认为,4月成立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将给视频网站和影视作品权利人带来版权合作的新模式。如果视频网站有意与影视作品权利人合作,不再需要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只要与影著协签订相关协议即可;而影视作品权利人想通过诉讼维权,也不再需要亲自出面,影著协可以代表多个权利人一揽子地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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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青春剧《我的青春谁做主》引发侵权纠纷
  未经许可擅自在悠视网提供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的在线播放及网络电视播放服务,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将其经营者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诉至法院。5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越公司赔偿搜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
  原告搜狐公司称自己依法取得了32集电视连续剧 《我的青春谁做主》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悠视网未经许可传播该剧的全部视频内容,并在网站首页对该剧进行了推荐。在收到搜狐公司发送的停止侵权通知书后,还继续提供该剧视频。搜狐公司起诉要求时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时越公司辩称,悠视网没有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和网络电视播放服务,仅提供软件进行搜索服务,用户通过网络搜索后,在其播放器上进行观看。首页推荐只是优先顺序,并非刻意而为,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搜狐公司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越公司在提供该剧播放时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分类和推荐,并形成专辑,将搜索到的剧集经对比质量优劣后,挑选清晰视频按照该剧顺序排列,定向提供内容,并非其所称的仅提供搜索服务。时越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搜狐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该剧在的影响力、热播期等因素,以及参考时越公司的使用方式、接到通知后未予删除等情节,确定了赔偿数额。据记者最新了解,被告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游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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