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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重新核价就能突破涨幅限制?
作者:余翔


    ■余 翔
  今年4月1日起,黄鹤楼公园门票从50元涨至80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一位市民查询相关法规后,质疑涨价违规,一是涨幅过高,二是未举行听证会,要求湖北省物价局撤销该涨价决定,并赔偿个人经济损失30元。黄鹤楼公园和湖北省物价局对该质疑的一致回应是,这次调价不是涨价,是重新核定价格,因而没有涨幅限制(据6月6日《楚天都市报》报道)。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风景名胜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影响到各地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遏制这种势头,相关部门三令五申,强调制定和调整景点门票价格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充分体现公益性。为了使一些原则规定更具操作刚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下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作了明确规定,即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黄鹤楼公园门票从50元涨至80元,涨幅达60%之多,显然违背了此项规定。
  为了给这一违规行为进行辩护,相关单位和机构称这是“重新核定价格,因而没有涨幅限制”,实在是玩偷换概念的把戏。所谓重新核价,是一个比提高价格更大的概念,会出现比原价高、保持不变、比原价低3种结果。当重新核价出现提高价格的结果时,毫无疑问仍然需要遵守景点门票价格的涨幅限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说法,黄鹤楼公园需要“重新核定价格”的理由无非是景区面积扩大、管理费用增加,这仍然属于国家发改委上述 《通知》中“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门票价格范围,理当在调整中遵守相关规定。而且,湖北省物价局制定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原门票价格在50元至100元以内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其中“制定和调整价格”已经涵盖了政府定价的所有行为,“重新核定价格”无论如何定义,都不可能置身其外,想怎么涨就怎么涨。
  2008年,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清理整顿景点门票价格,并规定清理整顿的一年期间,门票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去年4月,“禁涨令”到期之后,一些地方迫不及待地进行了提价,还有不少地方蠢蠢欲动。笔者担心,像黄鹤楼公园这样,以重新核价为名,既无须经过价格听证的博弈,又可以突破相关规定限制大幅涨价的举动,会成为不少景点仿效的对象。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高度警觉,及时干预,确保既定规则的严肃性,避免新一轮景区涨价风如脱缰之马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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