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今冬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操作细则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近日出台《有关〈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及《供热室温检测简要方法》,在今年冬季供热期开始执行。
据了解,按照《操作细则》的规定,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后,可向供热单位直接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要求后,除遇正在抢修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必须向用户说明情况并与其另约定时间。如对检测结果无争议,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相关标准履行退费程序。对供热单位首次测温如有争议,或由于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测温的,由用户所在区供热办进行测温,相关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场并提供方便条件,其检测结果以用户与区供热办共同确认的为准。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当月3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1个月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出现相对集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可由市、区供热办委托第三方,针对整栋楼或局部区域进行测温。市、区供热办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作为责成相关供热单位是否对用户进行退费的依据。
沈阳市冬季供暖期由当年的11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鉴于目前的退费标准以日为单位,沈阳市供热办给出了“日采暖费”计算公式,即: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有关退费的标准与程序,《操作细则》规定出3种具体情况。
对于退费方式,《操作细则》规定,对经确认的室温不达标用户,供热单位必须在1周内按核算的室温不达标的天数如数进行退费。同一月内,凡经共同确认室温不达标1次,退费1次,当第三次确认室温不达标时,应按当月退费全额一次性补齐。凡经供、用热双方确认需退费的,必须由供热单位在1周内将退费金额上门送给用户,用户须出具退费凭证(测温单)。
另外,沈阳市供热办规定,各供热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温或退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禁供热单位向因室温不达标而退费的用户停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