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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须向患者公开药价和医疗费用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长期以来,医院各项收费“天书”让老百姓不能明白消费。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患者接受重症监护、CT检查或价格在千元以上的“高价”诊疗服务时,需签署规范的知情同意书。
  《办法》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办法》还要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于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以及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应进行公开。
  《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需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公开信息时,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予以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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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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