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由于一幅照片的获奖,“挟尸要价”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年6月中旬,湖北省荆州市渔政部门引导经常参与打捞溺水者遗体的渔民成立“水上应急救援队”,以格式合同等形式规范打捞溺水者遗体收费价格和服务。但是,救援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具体由谁来监管?贫困家庭无力支付遗体打捞费用怎么办?这些暂时还没有确切答案。截至目前,长江上的打捞溺水者遗体生意仍在继续。但是,救援队一直迟迟未正式挂牌(据8月31日《新京报》报道)。
“挟尸要价”曾引得全国舆论哗然,公众无法想像竟然有人以遗体相要挟向正在经历丧亲之痛的人讨价还价。但经过媒体的深入调查和报道,人们才知道打捞遗体在民间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生意”,不仅湖北有,浙江、北京等全国不少地方都有这样的事。慢慢地,大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听起来有些残酷的现实,转而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规范这一服务,使之价格合理一些,同时避免 “挟尸要价”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荆州市渔政部门引导成立“水上应急救援队”,显然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
可是,这一设想恐怕难以实现。除了监管以及贫困家庭难以支付打捞费用等难题之外,合同的订立也是个问题。试想,遇险或罹难者的亲属正处于极度的悲痛或焦急之中,救援队却拿着合同去找人家签字甚至要讨价还价,这不也是很残酷的事情吗?如果遇险或罹难者亲属因为家庭贫困或觉得价格高而不签字,救援或打捞肯定也不会开始。这种拿着合同要人签字的做法与 “挟尸要价”又有多大的区别呢?
打捞遗体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因为它与生命及其尊严有关,本来就不宜进行经营性运作,而且发生事故时的情境也不宜讨价还价。笔者认为,这样的服务,就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而肩负这一职责的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有人遇险、罹难或失踪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都应想方设法去寻找——即使找不到活人,也要找到遗体。人的生命在法律意义上的终结以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为准,在人的生命可能已经终结或者正在走向终结的最后时刻,公安机关不应该缺席。
当然,公安机关肩负这样的责任,需要增加警力及其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履行好这份责任。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害中,都是政府在组织救援,从来没有“挟尸要价”或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历次的抢险救援中,“不惜一切代价”都是不二的原则——成千上万人在地震或泥石流中遇险或罹难与一个或几个人在河流或险滩中遇险或罹难,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差别——既然大规模的抢险救援都“不惜一切代价”,平时小规模的打捞救援更应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