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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应引起重视
作者:郑明


    ■郑 明
  人们认识和评价一家医疗机构,往往是从它的名称开始的,因为名称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这家医疗机构的服务规模大小和诊疗能力高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但一些医疗机构为提升形象、招揽患者,置这些法规、规章于不顾,在其招牌、诊疗场所、病历、收费票据、印章、信笺、互联网络域名、网站等载体上随意简化使用名称。2007年至今,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就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日常执法检查,先后查处了5家赢利性医疗机构 (已领取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类的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名称的案件,分别处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这些医疗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福州市晋安区XX门诊部(诊所、医院)”名称中的 “晋安区”3个字省略,让患者产生误认,以为这是一家市一级的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仅赢利性医疗机构存在,就连一些公立的三甲综合性医院也有发生。笔者途经福州市西二环北路时,发现XX军区福州总医院门口招牌将医院的中英文名称均简化为“福州总医院”,同时标注的医院互联网络域名WWW.FZZYY.COM也是“福州总医院”每个字打头的汉语拼音字母。招牌如此简化后,会让人认为这是福州市规模最大、医疗技术和资源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的地方医院,不仅误导了患者,还涉嫌对福州的其他医院构成不公平竞争。
  笔者建议各类医疗机构尽快进行自查自纠,全面彻底地整改不规范使用名称的行为,维护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群众明明白白看病就诊;各级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将纠正医疗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一项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推动医疗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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