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调解后商家更换新机并赔偿5000元
■赵 勇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渝北区一家大型卖场将电视机的样机当做新机销售,经渝北区消委会调解,卖场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机,并赔偿了5000元损失费。
重庆渝北区消费者刘女士于今年8月15日在该卖场花1.9万余元购买了两台TCLLED液晶电视,9月4日卖场送货上门,刘女士发现产品外包装条形码与实际产品条形码不一致,怀疑该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属欺诈行为,因此向渝北区消委会双龙分会投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双龙分会调查了解到,卖场说刘女士当时要货要得紧急,而卖场当时又没有货,便联系刘女士说先送一台样机试看一下,刘女士当时是同意了的。但刘女士坚称卖场根本没有与她联系过,货物送到家后也没有告知是样机,而且也没有在商品上标明是样机,商品亦无送货记录单。刘女士认为卖场存在欺诈嫌疑。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双龙分会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指出:经营者没有对其服务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也没有留存相关的重要证据,因此导致事情无法说清楚,卖场服务存在严重过失。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卖场赔偿消费者刘女士5000元,并更换两台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