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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瑕疵未当场认定事后拒缴修车费在理吗?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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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李某到某修理厂修车,得到提车通知后,李某验完车将车开走,当时未结账。10天后,李某来到修理厂,提出车身有一处被喷花了。
  就“车身被喷花是否为修理所致”这一问题,李某未与修理厂达成一致,故李某只付了1700元修理费,并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欠修理厂修车费500元”的欠条。
  此后,修理厂凭欠条要求李某还款。李某称,他对修理厂的技术不再信任,喷花的车身只能另找修理厂喷漆,费用需要500元。故拒绝给付这500元的修车费。
  李某想问,他能否拒付修理厂修车费500元。

◆回 答◆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赵廷凯律师认为,在上述纠纷中,李某在提车时已经进行验车,且在验车后未提出相关问题,可以视为其认可修理厂的修车服务。由此可证明修理厂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李某则因未及时结账而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在10天后,李某提出其车辆因修理厂原因出现损坏而拒交部分修车费。因李某在验车后双方的合同基本已经履行完毕,在此后的10天内不特定因素较多,如果李某未拿出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则车辆损坏原因无法认定,李某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此外,由于李某随后又自愿向修理厂出具了500元修车费的欠条,已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因此,李某应支付修理厂相应修车费。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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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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