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徐晓记者尹训银)在出售车票的过程中,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运输公司为保险公司代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该运输公司上述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1613623.8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经查,临沂市运输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签订了无合同成立日期的《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协议书》,约定运输公司为保险公司代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按收取保费的8%返还运输公司“手续费”。从2004年1月实际代售保险以来,该运输公司获得保险“手续费”1613623.8元。工商机关认为,该运输公司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超经营范围为保险公司代办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并收受被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请示山东省工商局同意,该局作出了上述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