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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倒卖“房票”切忌轻描淡写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浙江省台州市有许多楼盘须凭“票”才买得到,“房票”的价格便宜的要五六万元,最贵的可达几十万元。于是,部分官员干起了倒卖“房票”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台州市纪委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发现,4个楼盘售出的商品房中就有100多套房子存在倒卖“房票”的情况,且已查实两名副局长各倒卖一套房子,均从中赚取了几十万元的差价 (据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对于当地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现象,台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动向纪委讲清楚问题的,自觉上缴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理。没有在规定时间讲清楚问题的,一经查实,除上缴不正当所得以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官员的行为性质,还是从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及包括违法所得额在内的危害后果看,台州官员倒卖“房票”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已经涉嫌犯罪,构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罪,不应当作一般性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更不应宽大无边,交待问题上缴所得就免予处理。
  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的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然后再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商品房交易监管进行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因而,它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解释,应当以受贿论处。至于扰乱市场秩序,则是官员为了变现权力牟取利益的必然结果,在认识和处理上须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轻。
  既然官员倒卖“房票”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接下来就要看它的情节轻重,是否构成受贿罪了。从已经查实的情况看,官员仅倒卖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差价,如此巨大的牟利数额无疑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标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官员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通过倒卖“房票”牟取暴利,与我国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商品房未开盘就可以预售,交易价格、条件及整体情况的不透明,为官员权力寻租、商品房暗箱买卖提供了土壤,加之房屋预售监管制度的松弛,才使权力变现变得一路畅通。我们有理由怀疑,官员倒卖“房票”牟利可能不是浙江台州一地的个别现象,其他地方也应采取措施查查官员的相同或类似行为,至少也有必要未雨绸缪,健全制度,防止出现类似现象,这既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关心爱护公职人员避免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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