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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消费者组织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
作者:刘维善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为推动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西藏、新疆、台湾、香港、澳门、广州等地消费者组织,联合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共同促进跨区域经济的发展。
  据介绍,根据消费维权合作协议,消费者在签约单位所在地的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回到居住地向当地消费者组织投诉,由受理的消费者组织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转移,并跟踪调查处理结果,实现“异地受理,联合办理,携手维权,高效便民”。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友军表示,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机制,不仅是消费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其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这次签约,一方面挤压了利用跨区域消费的远程性、虚拟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空间,另一方面将有效减少异地消费发生纠纷后的维权成本,提高跨区域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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