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记者1月4日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在内的8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8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6类价格垄断行为。
国家发改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两部规章将于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