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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律师团探讨植入式广告维权策略
植入式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举行研讨会,对植入式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以及相应的规范、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律师提出,植入式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研讨会上,中消协律师团的律师们围绕着植入式广告的界定、可能侵犯的消费者权益、如何监管、如何规范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中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表示,植入式广告是通过文化传播的形式,让广大消费者不知不觉中耳濡目染,达到传播效果。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包括在财产和人身权、占用消费者时间等方面有必要探讨植入式广告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在研讨会上,律师们首先对植入式广告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多位与会者提出,虽然植入式广告难以具体界定,但依然有一些规律可循,比如:在台词中出现,甚至多次出现某产品具体品牌,在画面上给予某个品牌的商标、名称特殊的镜头,都可以视为植入式广告。但具体的标准,如给出的镜头需达到多长时间以上算植入式广告,则还需进一步探讨。
  对于植入式广告的作用,律师们一方面肯定了植入式广告的部分作用,如好的植入式广告能给人愉悦的身心感受;能够分担部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其处于监管空白区,也存在种种隐患,并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相比普通的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捆绑销售方式,由于它是强迫消费者观看,因此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提出,传统的消费关系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植入式广告则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消费者其实变成经营者手上一个可营利的资源,它通过强行向消费者发布一个信息,向第三方收取利益。这使得消费者的时间和注意力被侵犯。
  对于植入式广告的监管困难和规范发展问题,与会者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设想,即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修订,将之纳入商业广告监管范畴,要求其制作、经营、发布必须经过审批,同时规定一些底线要求;另一方面,则可以依靠市场淘汰机制,自然淘汰掉植入式广告过多、过滥的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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