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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000户住宅小区须建300平方米以上社区活动房
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施行
作者:徐文智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记者近日获悉,经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常务会批准,《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7日起施行,其中要求住户超过2000户的商品住房项目,每100户建设15平方米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
  以往,西安市的不少社区存在公共活动场所不足、孩子入学难、就医不便等情况,《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后,这些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据了解,《办法》除了要求居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外,对于以何种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也提出了要求。
  其中,居住户数超过2000户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每100户15平方米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即建设标准不低于300平方米。不足2000户的商品住房项目,因规划确需设置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按2000户标准执行。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应设置于建筑的一、二层。
  按照《办法》规定,居住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商品住房项目含有义务制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商品住房项目内的幼儿园、室外健身场所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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