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谢莉葳
维修逾期保修里程不顺延
尽管多数车辆承诺提供两年或行驶里程六万公里的新车质量担保期,时间数和里程数两项以先到达者为准,但有时由于备件库配件不足、维修较为复杂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车主长时间等待,有的甚至要等几周或一两个月,不但影响车主用车,而且造成质保期变相缩短。
一些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考虑到这一特殊因素,设定了相关期限的延长条件。“如果您车在4S店进行保证服务超过第一个24小时后,每增加一天,新车质量保证的期限将延长一天。”申请延长质保期的车主,只要出示维修单证明即可,保证期就会相应延长。更多的汽车厂商在随车文件中,从头到尾从未提及质保期延长的问题,对前期维修耽误可能缩短车主质保期的问题视而不见,只要车主不较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里程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新车交付使用以前,一般都经过总装车间的测试和场地测试,加上运输途中和车辆到店后挪动,多少都要使用一些里程数。汽车厂商应当在交付时记录下此时的里程数,并将这些里程数累加在质保里程上,以保障消费者实现全部利益。专家建议,随车文件中,应明示质保期限和里程数的顺延条件,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质保期内只修不退换
如果刚买了几天的新车,发动机或者变速箱就坏了,你想退车或者换车,目前难度很大。
记者调查发现,质量担保期内,只要是出现质量问题,所有的随车文件中表述的都是予以“免费维修”。
退一步说,不但车不能换,即使零配件出现故障,厂家也是尽量以修为主,以换为辅。“质量担保服务范围包括根据技术要求调换或维修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零部件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的话,则从常规和技术角度来看,不必要进行更换。”“在检修过程中,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在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范围内进行维修”。
这一不合理现象恐怕不是一个小小的随车文件能解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即使出台,按照现行标准也是两次修理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时,方才退换。汽车生产企业理直气壮地说,只修不退不换不违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合格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有厂家在说明书中作出一定的妥协,“质量担保期内,生产质量问题经本公司确认技术上无法修理时,则予以免费更换车辆。”尽管换车条件表述得有些含糊,而且主动权掌握在厂方,但毕竟有所改进。
遗憾的是,没有看到任何一家汽车厂商提及“退车”。甚至有厂商直言不讳地表述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本公司不予承担。”看来,中国的“柠檬法”也迫切需要尽早出台。
免费维修可使用再制造零配件
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两年质保期内,车辆出现故障送去免费维修时,4S店所使用的零配件有可能是翻新再制造的,特别是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而这一点是符合厂商维修规范和流程的。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汽车厂商都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厂商有权使用再制造零部件。“用于更换的零部件可以采用由汽车厂商提供的新的或再制造的零部件。”
虽然正规厂商的再制造零部件有着严格的质量检验程序,品质是有保障的,但是如果你新车刚买几个月,发动机就出现故障,给你换上的是翻新再制造的发动机,你会毫不介意吗?
使用再制造零配件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一种节能环保的表现,但是这是在消费者愿意接受、价格相对新件更便宜、更优惠的基础上,权衡利弊自愿作出的选择。质保期内出现生产质量问题,本身是汽车厂商有过错,厂商有义务恢复原状,而不仅仅是能用就行。
新换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同样是维修,消费者自费更换的零部件和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售后服务质保期方面,差别待遇十分明显。
比如:有汽车厂商规定,车辆在维修站进行用户付费的正常修理,更换的本公司原装零件或再制造的零部件,“从更换之日起,享有十二个月的质量担保服务”。
而同样是这家汽车厂商,对于质量担保期内更换的零配件却区别对待,规定“更换的原装零件或再制造的零部件,质量担保期随整车的质量担保期结束而结束”。也就是说,如果是距离质保期结束一周前更换的零配件,一周后就不再保修了。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当与原部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免费更换的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专家建议,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其质保期应当比照自费更换零部件,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易损件拒保
刚买的新车,才开一两个月,就发现四个轮胎出现裂纹,厂家说是使用不当,还说轮胎是易损件,不在两年六万公里的质保范围。类似的情况曾在配备锦湖轮胎的几款车型上出现过群发性投诉。
车上很多常用零部件都属于易损件,如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雨刮器片等。很多汽车厂商在随车文件中明确表示,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一些实力较强的汽车厂商,将易损件也纳入质保范围,对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雨刮器片这些易损件,提供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一万公里的质保期,时间和里程以先到达者为准,但是更多的厂商对此选择沉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这是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专家建议,应当明确易损件的范围,详细列举并规定易损件的一个合理质保期。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归××汽车制造商”,这样的结束语经常出现在随车文件中。当消费者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尽管法律的解释权一般都归立法者,而说明书的制定者是汽车厂商,于是有汽车厂商想当然自以为对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事实上,按照《合同法》,随车文件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单方格式条款的特征。《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专家建议,所有的随车文件中,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汽车厂商的条款都应该取消,因为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具体条款有歧义时,一旦对簿公堂,司法机关一律会做出对汽车厂商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