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民间版合同引入三包及召回规则
作者:任震宇
图片
图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汽车消费投诉成为增长最快的投诉之一,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汽车投诉中,合同纠纷占比13.7%。“根据我对汽车消费纠纷的了解,很多纠纷都可以归结到合同上,如果经营者能和消费者签订一份严谨、完善的合同,很多消费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记者说。
  日前,邱宝昌起草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文本,他称之为“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他告诉记者,这份文本引入了许多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市场催生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文本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汽车消费投诉统计报告显示,在2010年的汽车消费市场上,合同纠纷显著增多,商家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其占汽车投诉总量的13.7%,仅次于质量引发的消费投诉。“从我接触的消费投诉来看,确实有很多汽车消费纠纷与合同有关,或者是缺乏合同约束,或者是合同条款暗藏陷阱,或者是合同缺乏惩罚机制,使得经营者敢于违约。”邱宝昌对记者说。
  作为一名颇有名气的消费维权专家,邱宝昌经常作为嘉宾,通过各种方式为消费者解答汽车消费维权中的一些困惑、难题。也正是在与中消协、媒体的合作中,他逐渐发现很多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其实都可以归结到合同上。“很多人在买汽车的时候,根本没有和经营者签订规范的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邱宝昌对记者说:“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权益受损的事,消费者要维权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或者说,如果有一份规范的合同,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就很容易解决。”邱宝昌说。“确实如此,很多汽车销售方在向消费者卖车的时候没有提供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甚至只有一份提货单或者发票。”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徐垭宸告诉记者:“这确实会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困难。”
  如其所言,由于缺乏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事例并不罕见。据《羊城晚报》报道,2010年3月12日,消费者廖先生在深圳市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家用汽车,在销售人员称一次性交20万元就可以不用排队购车的诱惑下,廖先生如数付了钱,并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上,销售人员写明4月5日能提车。然而,当廖先生到该公司要求付余款提车时,销售人员却表示要买这辆车必需同时在店购买1万元以上的内饰才可以,不然就不卖。廖先生与经理理论,经理马上又声称并非强制要求买内饰,但目前没有廖先生要的车型。后来廖先生要求退款,但一直到4月27日销售公司才将车款退还给他。在这起投诉中,虽然廖先生合同在手,但由于缺乏强制惩罚条款,拿经销商毫无办法。
  “能不能做一份民间版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再想办法推广,让企业也愿意用这份文本。”邱宝昌这样谈及当初起草这份合同的想法。
  这成为他起草汽车买卖合同文本的起始动力,邱宝昌告诉记者,在起草这份文本时,他参考了关于汽车消费纠纷的大量案例,在合同条文拟定中则贯彻了召回制度和三包的思想,对于从买车到用车、从车的质量到相关服务,乃至汽车自燃、维修中出现的问题等,都有相应的条文。
更严密的消费者保护条款
  实际上,早在多年前,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曾推出过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那么邱宝昌草拟的这份“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已有的汽车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又有哪些改进呢?
  记者以一些地方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对照,发现“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最大的改进就是更为细致,并且吸收了三包的思路和召回制度。
  比如,在“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这一款里,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 “民间合同”)与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北京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明确提出了“该合同价款为车辆交付时的裸车价款,如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保险、上牌、贷款等他项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这一条款的提出是从实际消费维权案例中总结的,目前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往往强制为购车人代办保险、上牌、贷款等,从中赚取佣金,这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所以我在这个合同里提出,如果销售方想为购车人代办这些业务,就必须另外签订协议,而不能强制捆绑。在后面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还提出了经营者不得为消费者指定担保人、指定保险公司、限定投保年限、指定车辆装潢单位等强制性有偿服务。”邱宝昌说。
  而在关于“质量”的条款中,民间合同与一些地方合同不同的是,提出了“出售的车辆符合通常意义的新车标准,即该车出厂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复(不含调试)或者更换过车辆零部件(易损部件更换过,但在销售前向消费者说明情况的除外),但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向购买方书面明示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修期内,车辆经公安、消防或其他有权机构被认定为非人为造成的火灾或者无法确定火灾原因的,应视为产品质量问题”。
  对此,邱宝昌告诉记者,这两条是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经营者将车祸受损车辆翻新后卖给消费者以及车辆自燃责任难以确定而提出的。
  此外,民间合同与一些地方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引入了大量的三包和召回的提法,如提出了“在保修期内,车辆因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主要零部件(例如发动机、变速箱)故障,经两次/三次、其他零部件经三次/四次维修和更换仍达不到出厂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车或更换同型号同配置的车辆”,“甲方出售的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等系统缺陷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车辆召回义务,甲方因召回车辆影响乙方使用车辆的,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或者为乙方提供代用车辆”,而这些条款,都是其他地方合同所没有的。在经几次维修后可以退换时,提供了可供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选择是两次还是三次的可能。这体现了三包的思想,同时又充分尊重双方的协商选择权。
  又如民间版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将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合格证等作抵押。该条款是从很多汽车纠纷中总结出来的。
民间版合同推广仍须努力
  相比其他合同而言,民间合同显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更显细致。邱宝昌表示,这是因为这些地方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时间比较早,比如上海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于2004年,北京的则制定于2006年,与当时相比,现在汽车市场更为庞大,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更多样,民间版合同正是在吸收了北京、上海等地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消费侵权案例而草拟的。
  但另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虽然北京、上海等地行政部门公布汽车买卖示范合同文本已经多年,但徐垭宸告诉记者,由于这些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各地汽车销售经营者采用的并不多。“目前,我们宝马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都是他们自己拟定的,公司不会给他们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宝马中国售后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我们总公司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权利,我们只能将车卖给经销商而不是普通消费者,所以我们和经销商签订的只有二者之间的销售合同,经销商自行拟定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在条款上有较高的自主性。”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这是因为销售的车型、配置都不同,各地的地方规章也有所不同,因此各地经销商自行拟定合同更加方便合理,除非出现特别重大的错误,总公司对此不会过多干涉。至于经销商拟定合同时参考什么样的合同示范文本,都是其自主选择的。”
  显然,对这个将消费者保护得更严密,对经营者限制更多的民间版合同而言,要取得全国大大小小汽车销售企业的认同,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任务。“我认为在不是单一的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对示范合同的解读,会了解汽车买卖中容易出现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讨价还价,一些条款还是有可能得到销售企业认可的。”邱宝昌针对合同能否被适用表达了上述观点。他进一步说,“这个合同在草拟时也注意了平衡,不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关于维修保养,一方面提出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特定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同时也提出,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消费者应尽量在生产厂商公布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邱宝昌认为,在汽车呈现供不应求态势的时候,对消费者保护比较严密的合同是不会被经营者所采用的,但未来中国的汽车市场有望进入供求比较平衡的阶段,经营者为了获得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服务的认可,很可能会在合同上增加更多的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为了更好地推广民间版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本报将联手中国消费者协会及行业组织,进行座谈、研讨,并向更多经营者推荐。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D13 版:中国汽车消费市场 3·15年度报告 深度】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民间版合同引入三包及召回规则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