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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 消费者之痛何时休
作者: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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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文件,规范汽车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汽车经销店收取保险公司商业贿赂行为。零部件以次充好、收取好处费或返利,以及强制搭售商品、加价售车等行为,一同被视为目前汽车销售市场的毒瘤,成为整治的重点。
■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
  在国人汽车消费潜力空前释放的2010年,原本一直藏着掖着、暗箱操作的加价售车现象愈演愈烈,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部分性价比较高的紧俏车型经销商,打着供不应求的幌子招摇过市,要求消费者在整车价款之外,再支付一笔“加塞儿费”,以便“超越”前面排队等候的消费者尽快提到现车。很长一段时间里,厂家指导价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队越排越长钱一加再加
  东北的肖先生去年2月订了一辆奥迪Q5,约定5月底交车,直到8月才接到通知,称可以提车,但需另加4万元。
  同样是3月交10万元订金订了奥迪Q5的另一位消费者,死等到年底也没能提上车。商家说没车,让消费者再等一年或者退钱,但消费者了解到,店里多辆同型号车一到店就被人提走了,因为每辆车加了5万元。
  吉林的李先生去年1月订了一辆路虎,价格为 79.8万元,4月却被告知需加价3万元,9月15日前提到车,没想到货到提车时,商家又称更改了轮毂,要求再加2万元。
  想提车先加价,这在2010年几乎成了紧俏车经销商的行业惯例。奥迪Q5加价4万—5万元、途观加价2万—4.5万元,高尔夫6加价1.7万元,东风本田CR-V加价6000元……这是2010年一些热门畅销车的行情,至于一些进口车加价费已超过6位数。
  几年前动辄被厂家处以数万元罚款的加价销售行为,如今公然摆上台面叫卖,有的经销商甚至制定了加价售车的规则、程序、每日走势图等,大有将加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的架势。至于不愿意支付加价款的消费者,经销商或者告诉他们何时提车“说不定”,或者干脆就不再接受他们的订单。
“供求决定价格”的幌子经不起推敲
  面对经销商坐地抬价、私收加价款,几年前还动辄处以数万元罚款的汽车厂商,却不约而同地保持了沉默。汽车厂商的集体默许和纵容,使加价风气愈演愈烈。
  在问到厂商的态度时,多数厂商表示加价是一种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价格上浮或下降是市场决定的,厂家无权干涉。消费者可以选择等待,等待时间长短还是要以经销商为准。
  就连北京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加价售车是一种市场调节行为,因为汽车的价格是放开的,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价格都由经销商自主定价。
  “我认为加价售车是需求大于供给导致的市场行为,是不存在外力干预(如垄断、国家干预)的条件下,由供求双方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不能说违法,消费者也愿意掏钱买。”北京大学一位经济学硕士的观点颇具有普遍性。
  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紧俏车型收加价费合法不合法?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加价售车其实是市场经济供求理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明码标价的加价销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暗箱操作的加价提车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援引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称,虽然汽车这种商品允许企业自主定价,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属于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加价款应补偿被加塞儿者
  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加价行为,难道只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业惯例吗?难道只能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紧俏车型狮子大开口的加价行为吗?加价售车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交订金时4S店告诉我,前边还有100多人,等过了一个月再去问,就变成300多人了,不停地有人加塞儿进来,等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啊?”北京的王先生不想加价,只想踏踏实实排队提车,没想到这队伍越排越长,根本没个先来后到。
  “加价提车其实损害的是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的利益。”一位知名消费维权人士认为,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他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其结果必然使后面的人排队等候时间延长,使用时间推迟,按时提车上路的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作为对遵纪守法者合法权益的“补偿”,加价款应当属于“被加塞儿”的消费者。而经销商却把应该补偿给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占了被加塞儿者的财产。
  先到者先得,按交订金或签约的顺序提车,这一原本正常的交易秩序被加价行为所破坏,原本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受损害。
加价不开票偷税漏税金额可观
  更为严重的是,加价售车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总量极为可观。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经销商开具的购车发票上,仍是汽车厂商给出的指导价格,而消费者多支付的“加价款”,只提供收据,或者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甚至不提供任何收款凭证。“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成为经销商的纯利,造成国家税收的白白流失。”邱宝昌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触犯了消法和国家的发票及税收管理法规。
  对于一些4S店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等发票来“处理”加价费的行为,邱宝昌强调,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经销商仍难摆脱偷逃税款的干系。
  据悉,我国现行汽车销售发票价格,基本上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为准,这也是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而加价售车时,不管消费者额外加了多少钱,最终发票上注明的仍是厂商指导价,额外加价在购车发票上体现不出来。
  据央视《消费主张》调查,上市五六年了仍旧“一车难求”的CR-V,2010年之前每辆车加价6000-8000元。如果以年销量10万辆、每辆加价6000元计,全年违法所得加价款就高达6亿元!平摊到旗下4S店身上,每家4S店一年收取的加价款超过了100万元!相比之下,奥迪Q5、途观、高尔夫6等经销商的“违法所得”,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搭售装饰涉嫌不正当竞争
  从直接加价卖车,到增加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手段在不断升级。最堂而皇之的就是强迫消费者购买装饰。
  一位去年7月订购途观的消费者投诉,经销商要求必须加装2.5万元装饰,消费者被迫选择了导航和外用脚踏,装好后发现并非承诺的旗舰版,而且还把原车所配六碟CD拆走。一些畅销车型提现车必须加装号称2万元、实际价值不足4000元的装饰……一些4S店新车一到店,就被安上了导航仪,贴上了车膜,包上了真皮座椅,当然,这些装饰费统统都由性急的消费者高价埋单。
  为了给加价售车披上一件合理的外衣,让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掏钱,经销商想出各种各样看似合理的说辞变相加价。业内人士指出,强制搭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遭遇商家强制搭售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收受财物涉嫌商业贿赂
  在公众的不满和批评都集中在道德、诚信和市场监管层面上时,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认为,加价售车构成商业受贿罪,是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的一种犯罪行为。“加价是在车价外多收取了一部分款项,汽车销售价格本身并没有改变。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区别。”郭玉涛认为,加价售车行为具备了商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一是经销商能够控制汽车销售渠道、货源分配,有着职务上的便利提前拿车。二是经销商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三是收受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司法实践掌握在5000元以上,目前大部分车型加价幅度显然都大大超出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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