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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应据何而定
作者:晏扬


  ■晏 扬
  根据媒体最近的报道,近来,一些城市陆续公布了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力争把房价涨幅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山西省太原市力争房价涨幅不超过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云南省昆明市力争房价涨幅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贵州省贵阳市力争涨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
  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国八条”作出的硬性要求。这个旨在强化地方政府房价调控责任的要求,被认为是新“国八条”的一大亮点,并被民众寄予厚望。而从一些城市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看,不得不说,离普通民众的期望值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在那些房价较高的城市,普通民众首先期望房价能够下降;即使不下降,也不能再涨了;即使继续上涨,涨幅也不能太高。而一些城市确定的今年房价控制目标,或不超过GDP增速,或不超过居民收入增速,因各地确定的GDP、居民收入增速大多超过10%,这意味着今年房价涨幅目标大多在十几个百分点以内。要知道,2010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平均涨幅为9.99%,尚且让人们感到房价涨得太猛,政府不得不多次下狠手调控房价,而现在各地却将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定在10%以上,这样的调控甚至会让人产生错觉,这到底是房价控制目标,还是促进房价上涨目标?
  新“国八条”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居民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控制目标,显然不是仅仅要求各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增幅,而只是强调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可以参照这些因素。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房价太高,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导致很多人买不起房。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房价调控目标仅仅不低于GDP或居民收入增速,那么不管GDP和居民收入怎样增长,同步上涨后的房价仍然太高,仍然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仍然有很多人买不起房,甚至更加买不起房——某个家庭的年收入增加5000元,增长10%,而其所在城市的房价上涨10%,从每平米2万元涨到2.2万元,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涨价20万元,5000元对20万元,不是更加只能望楼兴叹吗?
  房价控制目标的确定,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应当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鉴于当前房价畸高、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那些房价过高的城市,其房价控制目标应立足于促使房价下降或不再继续上涨,通过不断提高居民收入让更多人买得起房。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应将房价涨幅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比如可确定房价涨幅不超过CPI或PPI涨幅,一个是消费者价格指数,一个是生产者价格指数,两个指数反映了社会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化。房价作为政府重点调控目标,其涨幅显然不应超过总体物价水平的涨幅,否则就应被认定为“过快上涨”,应当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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