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IP地址可作为被告为网络维权添翼
作者:杨涛


    ■杨 涛
  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就该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据4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有几个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说,网络的虚拟性,有时候让被侵权的人无从知道被告是谁,同时他也没有公权力来调查是谁进行的侵权。江西省高院出台的《意见》,规定“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就是为了降低被侵权人的诉讼门槛,让被侵权人告状有门,能更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被侵权人在不知道网络中的侵权嫌疑人到底是谁时,到法院来告状,法院先受理下来,这对于被侵权人有什么样的好处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在这时申请法院使用公权力来帮助调查,借助法院的力量,来查清楚隐藏于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真实侵权嫌疑人到底是谁。这样做有利于推进诉讼进程,不至于仅仅因为暂时查不清侵权嫌疑人真实身份而中止诉讼。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法院出面调查取证,还是查不清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人到底是谁,这时,即使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起诉,原告也无法得到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该《意见》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院法官王慧军对此已经作出过解释。他说,《意见》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只是为原告进行预立案程序,获取法院的帮助,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的,则不会再受理。毕竟,在一起民事诉讼中,“有明确被告”是基本条件,被告无法确认,不但让原告无法得到实质救济,也让侵权嫌疑人无法出庭辩护,损害他们的辩护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IP地址可作为被告为网络维权添翼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