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是各大卖场节日促销的主旋律,但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节日期间付款买下的促销品往往在节后送货安装时被告知无货,而卖场此时给消费者的选择无外乎等待、退款或补差额换购另外的产品。消费者质疑:难道卖场只需要承担这些几乎等于零的违约责任吗?
广东消费者刘先生反映,2010年8月23日,他在苏宁旗下的易购网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松下等离子电视作为9月9日其兄弟新婚的礼物,但是,直到新人入了洞房,这台电视也没有送到。期间刘先生多次打电话摧问,商家都说要等到9月底才可能有货,可是刘先生到当地苏宁门店看到,这款产品仍然在门店销售。后来商家又打电话说可以将样机提供给刘先生暂时使用,等有新机了再换回来,但需要刘先生自己运回。刘先生万般无奈,只得先搬回了样机。
无独有偶,浙江消费者赵先生也反映为了结婚,2009年5月1日,他在当地苏宁买了全套家电,并一次性付清全款。但当要求提货时,商家却告诉他所购飞利浦5系列产品没货了,只能提供3系列产品换货,同时还需要赵先生补交800元差额款,或者原价退货。赵先生选择了退货,但苏宁又表示退货后15天才能领到退款。让赵先生意外的是,他购买的柜式空调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在反复催问后,客服人员表示10月中旬才能确保到货,赵先生只得再次选择了退货,结果该店工作人员又要求赵先生将赠品一并退回。“违约责任在苏宁,我还没跟他们要利息,他们怎么能反过来要回赠品?”
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事并非偶然发生。每逢节日,商家往往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并在当地媒体上登出促销产品信息。工作人员却疏于对库存商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查,导致消费者付款后无法获得相应的商品。同时,业内专家指出,不排除有不良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瑕疵或数量不足,但借促销之名让买卖既成事实,当无法供货时再让消费者补差额换购另一款产品,或退款了事,但无论怎样,于商家都不会有任何损失。“不是我想退货,是他们无货导致的退货。”消费者赵先生质疑说,难道在这样的交易中,商家不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了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的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由于商家的原因不能履行约定,商家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这责任不仅仅是简单的退换货就能了事的,还应该视拖延时间的长短和情节的轻重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比如消费者提出的对消费者资金占压是否应给予相应的利息补偿;或者因冰箱久未到货,消费者家中需要冷冻冷藏的食品变质;因洗衣机不能送货造成的大件衣物无法清洗等等,这些责任均应由商家来承担。
王前虎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对于所购产品型号、送货安装时间等,应与商家进行具体的约定,并把相关约定及违约责任在发票上详细注明,以便于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时促销员存在明知无货依然故意诱购等行为,其行为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到消协或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他还指出,按国家相关规定,家电的三包期是从发票开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为避免因商家原因而致家电逾期不能送货安装,导致家电三包期限缩水,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在发票上注明包修的日期从送货安装日算起,并一定要商家加盖公章,以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