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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凭什么强迫消费者看广告》续
垄断让歌华“理直气壮”
作者:李燕京


    ■本报记者 李燕京
  本报2011年5月11日B1版刊出《歌华凭什么强迫消费者看广告》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后本报记者继续就此问题采访歌华,歌华相关负责人对于插播广告的作法振振有词,认为合情合理,然而,无论消费者还是律师,均对此作出了批驳,并指出虽然歌华插播广告看上去是企业经营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究其深层原因,还是垄断所致,独占的优越感让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熟视无睹甚至“理直气壮”。
  歌华
  插播广告合理合法
  歌华在为用户接入电视节目之前以及在用户换台时都插入了其招标的广告,对此,消费者、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出了异议,而歌华方面则认为这是正常的经营活动。
  当记者电话采访北京歌华市场运营总监罗小布时,他的声音有些愤愤不平:“北京的有线电视是没有收费的,免费观看就应该看点儿广告,要不然就是收费观看。”
  当记者问“现在用户每月交的18元钱是什么费用”时,罗小布回答说:“那是维护费,根本不是收看费。你们可以上网看看,哪个城市是免费的?就算是维护费,我们收的也最低的。北京人都知道,现在正在进行全市的高清有线电视转换。哪个城市是免费接入,连高清机顶盒都是免费发放的?我们要承担很大的成本,看看年报就知道,我们的利润增长很慢,成本很大,我们也要生存。”
  记者又指出:“法律界人士提出歌华擅自插播广告违反了《合同法》,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罗小布说:“我们播放广告是合法的,因为没有收费,不存在违反《合同法》,也没有违反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因为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不看有线电视,可以看网络电视,还可以接收卫星电视,自己安个天线就可以看了。看有线电视,不收钱看点儿广告也是应该的,现在大家应该可以理解、接受这种方式的。”
  另据记者了解,现在歌华播放的广告是在去年由几家签约广告公司招标产生的。今年的广告也已经被预订完,明年的广告招标工作还要等一段时间。
  业内人士
  成本高不是理由
  对于歌华方面的上述说法,即便是业内人士也并非十分赞同。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歌华的年报来看,这些年由于高清机顶盒的推广、线路改造等原因,的确使得成本上升,但他们多年来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在不断增加。歌华有线在2006年至2009年的几年时间中,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金额不断上涨。其2006年年报显示,歌华获得了66万元的补贴收入,2007年年报显示获得了1400万元的补贴收入,2008年年报显示获得了3500万元的补贴收入,2009年年报显示获得了4100万元的补贴收入。另外,根据2010年9月28日歌华的公告,北京市用于补贴高清交互机顶盒的资金总计4.2亿元,该次拨付2.94亿元。政府补贴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百姓收看的费用负担。
  在获得政府补贴的同时,歌华近年来还大力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比如开展数据业务、电视购物等。这些业务有的已经盈利,有的盈利前景很好。
  最重要的一点,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知道,投资一项新的业务,要盈利都是需要过程的,不可能今天投入明天就赚钱。据了解,2010年和2011年是高清交互机顶盒普及的过程,在交互网络渗透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公司进入真正的综合业务运营商发展阶段,盈利能力会迅速提高。一方面拿着国家的补贴,另一方面又有盈利前景,同时还拥有独此一家的绝对垄断地位,就这样还说成本高、插播广告有理,应该就有点儿贪心了。
  据记者了解,现在我国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的上市公司除了歌华外,还有天威视讯和广电网络。这3个公司处于不同阶段,天威视讯目前已经完成了数字化改造,歌华的数字化改造要比广电网络要快,但是广电网络在数字化改造过程中收到的政府补贴比歌华有线要少。因为地区不同,补助的方式也不一样,政府是通过免息的方式对广电网络进行补助,而不是像给歌华这样补贴资金。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广电网络在数字化改造完成之后会提高使用费用,而歌华目前没有提高使用费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看有线电视,看其他类型的电视,不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说法也不太合适,因为目前在北京乃至全国,有线电视都是消费者主要的收看方式。歌华近日发布的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该公司有线电视注册用户增长至448万户,高清交互用户超过130万户。从用户数量上可以看出,由于历史原因,有线电视的用户一直以来都是占绝大多数。而且,卫星电视的接收天线在城市是不允许个人安装的。也就是说,对于很多用户而言,尤其老年用户,看有线电视是唯一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说“消费者可以选择别的方式”,显得有些店大欺客了。
  律师插播广告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无论利润高低、收费名目如何,法律界人士认为歌华的做法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畏分析指出,歌华在有线电视运营中插播广告,使消费者必须接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另外,歌华在未向用户告知并征得允许的情况下插播广告,因此延长了用户的等待时间,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吴子畏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有线电视插播广告的问题暂无详细规定,同时歌华作为电视运营商,对此行业实际是一种垄断,导致消费者必须接受强制消费。《合同法》第三条有关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歌华为达到从广告中受益的经济目的,明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等义务”,消费者打开电视机、观看过程中转换频道,是一种习惯行为,而商家却利用这种习惯,在不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做广告谋取利益,应该说违背了《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规定。鉴于此,消费者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其停止播放。但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着损失无法量化的问题,这对其维权带来了困难。鉴于上述情况,吴子畏呼吁广告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有消费者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北京歌华有线数字电视零售服务协议》,记者看到,在该协议第二条“费用及收取方式”中提到:“乙方(消费者)成为甲方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并按时向甲方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乙方欠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甲方可终止提供电视信号……”提供协议的消费者说,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维护费不交就停信号。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是这样,比如长期出国前先要办理停播手续,回来后交钱开通才能看。该消费者质疑说:“如果我们交的是维护费,那我们不交钱你不维护就是了,干嘛还要停信号?”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歌华的做法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虽然目前有多种电视播出形式,但其他播放形式刚刚兴起,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来说,有线是观看电视的唯一方式。另外,如果歌华收的真是维护费,就应该将该费用用于维护,但歌华的确这样做了吗?如果维护费今年没有用完,是否应该转续到下一年,还是退还给消费者?其实,歌华之所以这么做,毫不在乎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关键还在于垄断。歌华的垄断还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垄断,可以说是独占,整个市场只有这一家,如果有竞争,就不会是这种局面。这种局面是行政手段造成的,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该站出来,加强监管力度,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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