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宫海波 徐少波记者王照重)近日,山东省莱阳市市民王女士为女儿报名参加暑期舞蹈培训班,交了1200元培训费。但在该舞蹈培训班开课前,王女士要将女儿转学到外地,不能参加舞蹈班的培训了,于是向该培训班提出退费,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王女士向莱阳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受理投诉后,该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王女士认为,首先孩子是因转学而不能参加培训的:其次,该培训班目前还没有开课,孩子没有上过课,因此,应该退还全部费用。而舞蹈培训班则认为,在招生广告中,对于培训班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当初都经过了王女士的认可。不能继续学习的原因,是学生自身造成的,过错不在培训班,招生协议上也写着:“培训班拥有最终解释权”,故不予退费。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培训班拥有最终解释权”是无法律依据的。这样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条款。
消协工作人员向舞蹈培训班解释道,王女士的女儿因要转学,所以不可能再去学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以解除。因学生未参加过培训,校方应该退给学生培训费,而不能以其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要求,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舞校培训班退还了王女士的全部培训费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