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 刚
近一段时间,蓝月亮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把纤维和纸等变白的化学物质的总称)一事受人关注。一边是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微博中指责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毒物质——荧光增白剂;一边是蓝月亮公司发表声明,称其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问题的焦点在于,王海的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荧光增白剂定性为化学毒物,而蓝月亮依据的则是洗衣液行业标准。面对这两种莫衷一是的说法,消费者不禁疑惑,荧光增白剂到底能不能用,相关行业标准对其是如何规定的?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因洗衣液中含荧光增白剂消费者状告蓝月亮
据国内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消费者王峰的孩子,穿过使用了蓝月亮洗衣液洗过的衣物后啼哭不止,于是他怀疑可能是衣物上残留的洗衣液对孩子产生刺激而导致的。2011年3月3日,王峰将购买的蓝月亮洗衣液(深层洁净亮白增艳包装和深层洁净包装)送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送检的洗衣液中含有荧光增白剂。拿到检验结果后,王峰委托王海将蓝月亮公司以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等诉至法院。
王海表示:“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代码:HX82)。从荧光增白剂的结构来看,其结构并不稳定。人体吸收后,经肝药酶分解,可能会加重肝脏负担,并且易分裂出苯胺及其他有机胺类物质,从而进一步损伤人体的肝脏。苯胺类物质已证明有很强的致癌作用。”王海表示,蓝月亮洗衣液的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警示信息,相反除“安全环保”外,其包装上还明确注明:“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上述问题,蓝月亮公司发表声明称,其洗衣液中使用的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2008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并实施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行业标准,指出了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此外,蓝月亮公司还表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已经出具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质量合格、无刺激性。
荧光增白剂适用种类及范围曾被明确规定
其实,这一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洗衣液中含荧光增白剂是否对人体产生危害。据记者了解,《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行业标准由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12日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中明确指出了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的种类,包括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两类结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的荧光增白剂正是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另外,记者从国家质监局网站了解到,荧光增白剂的使用并非没有禁忌,食品及其包装、餐巾纸中就禁止使用。
我国染料权威研究机构、沈阳化工研究院染料研究所的所长王景国对记者表示,到目前为止,他没有看到任何毒理性实验数据证明洗衣液中的荧光增白剂可以致癌。“人们普遍认为,荧光本身就致癌,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王景国告诉记者,荧光只是一种光学现象,跟致癌没有直接关系,是否致癌,完全取决于化学结构。对于荧光增白剂,消费者可形象地认为是一种白色染料,其结构特点,决定了可吸收的紫外光。与此同时,还可产生蓝紫色的荧光。由于蓝紫光与黄色光互补后消色,因此织物看上去给人一种更白、更鲜艳的感觉。“据我了解,洗涤用品中添加的多为荧光增白剂CF-351,其化学结构为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这其实属于低毒的化合物。”王景国说。
“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将荧光增白剂定性为化学毒物的说法错了吗?”消费者孙先生对王景国的观点显然并不十分赞同。
荧光增白剂添加量限定标准亟待出台
虽然在本次事件中,蓝月亮一直声称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同时,相关专家也表示,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洗涤产品,对人体都是没有危害和刺激的。然而,在大家自始至终所提到的行业标准中,对于荧光增白剂的添加量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限定。比如,添加多少是人体可以接受的安全值?
王景国指出,针对洗涤用品中荧光增白剂的限量、检测以及对人体影响的相关标准,有关部门并没有提出要求。但衣物毕竟是贴身之物,因此对荧光增白剂的使用含量,应该有所限制。不过,他也坦言,我国对荧光增白剂的研究不多,大多都是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提供相关数据时,可能才会做一些毒性方面的实验研究。而在学术界,专门从这方面的研究机构,并没有几家。
据了解,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因此,既然荧光增白剂存有如此之大的社会争议,那么国家标准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有所行动,尽早定纷止争。
阎世翔表示,与成人不同的是,婴幼儿是一个具有特殊体质的群体。由于其皮肤娇嫩,所以对外界的刺激格外敏感。企业应该对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是否有危害作出合理警示,贸然说“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是不恰当的。
在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让人气愤的是,既然产品中含有潜在的有害物质,企业为何对此不作详细的说明和提示?一旦问题被曝光了,才迫于压力而作出相应的解释。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享有的知情权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