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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
作者:魏海政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规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据介绍,山东省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确定的审批贷款范围为山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银行贷款。
  按照这一规定,山东公办普通高校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银行贷款申请:申请银行贷款后,贷款余额超过锁定上年度贷款余额的;基本建设项目未获有关部门审批,却以该项目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用于学校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支出的。
  该制度规定,未得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办普通高校不得向银行申请贷款,各金融机构不得审批贷款。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批准贷款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魏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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