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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现行文保条例 损毁文物行为将被规范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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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广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谢鲁山庄
  日前,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该自治区拟对正在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目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包括出土文物被哄抢、对自家的文物房随意进行改建等现实中常见的情况都将被明确规范。
出土文物不能哄抢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有挖到文物的情况,而且,一旦发现文物,也经常会发生哄抢、私分或者损毁文物现象。针对这些问题,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交给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文物。
改建自家文物房须获批准
  张先生家里的房子属于文物保护类的建筑,他看到家中墙壁大多已破损,其中一面墙严重变形,于是想推掉这面墙重新进行修缮。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属于文物保护类的房子,外观是不能随便动的,如果要粉刷、装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性,不得改建、扩建、拆除;有损毁危险需要修缮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在其指导下进行修缮。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抵押给他人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在文物上乱刻乱画将受罚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该《征求意见稿》对损害文物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等行为,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近几年,因拍摄影视作品造成文物景点损坏的事件屡屡出现,该《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及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演出的,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文物及文物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或者进行演出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限期修复或者责令赔偿。
私下买卖文物属非法
该《征求意见稿》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为防止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公民要想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文物,只有从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才是合法渠道。如果公民要想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文物出售,也只能卖给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卖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或其他渠道的文物买卖均属非法。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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