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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腐败食品禁入冷库储蓄
《北京市冷库租赁合同》率先在10家冷库试用
作者:贾君


      本报讯(记者贾 君)市民每天购买的肉、蛋、奶、鱼、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在销售前不少经营者都将其储存在冷库。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经营者交易纠纷,7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开始在新发地、西南郊等10家大型冷库率先试用《北京市冷库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变质、腐败、霉变、有异味的商品,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一律禁止放入冷库储藏。
  据了解,北京市冷库总容量约50万吨,以对外租赁方式经营的约占2/3,而丰台区的冷库占了全市冷库总容量的25%—30%。
  据丰台工商分局合同科科长颜岩介绍,除几家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外,北京市大部分冷库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无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冷冻、冷藏食品质量。此次制定并试用的《北京市冷库租赁合同》是该市首份针对冷库的合同,根据冷藏、冷冻食品的特殊要求,在入库环节、温度控制、设备维护、人员保障等方面做了约定。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冷库租赁合同》明确了禁止入库的商品范围,出租方有权对入库时的商品和有效证明文件、货物码放情况进行抽查,凡是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法要求的商品;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其他对冷库设备设施或库存商品存在危害及潜在危害的商品等,禁止入冷库储藏。
  同时,在货物进出库造成短时间内升温过高时,出租方有义务在24小时内将温度降到规定标准。当发生库温过高导致食品变质的极端情况时,可经有关部门鉴定,由冷库出租方负责赔偿、承担因鉴定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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