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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傍名牌”一审胜诉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7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
  今年初,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傍名牌”展开激辩,并各自出示诸多证据。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股东高继朋,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并突出七粮液3个字。高继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该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七粮液酒是由7种粮食酿造而成的,这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名称。七粮液和五粮液的商标在音、形、意上都有较大差别,并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明了生产厂商,价格也相差悬殊,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我国注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中原七粮液”虽未获注册商标,但并不影响使用,更何况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败诉的判决结果,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满意。有关专家指出,“五粮液”状告“七粮液”,只是当下白酒行业激烈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酒类行业“傍名牌”现象不断出现,主要缘于酒类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存在的巨大利润空间。“傍名牌”不仅节约了品牌宣传的前期成本,更是让这些企业搭上了便车,借助名牌的优势进入快速收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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