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日报》报道 8月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对该省此前出台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作出补充说明,规定临时价格补贴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启动。
五部门规定,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由省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全省虽未达到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启动条件的,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计算,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