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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规定
组织爬野长城者最高罚款5万元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 敏
  据有关专家介绍,《长城保护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一个专门为某项文化遗产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加强长城的保护工作,规范对长城的利用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该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绕过长城,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无法绕过的,应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此外,该条例明确指出,对长城进行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上重建。
  根据该条例,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应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该标志上应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信息。另外,各地还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建立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与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视情节严重,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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