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提出6条建议
本报讯(记者游 婕)前不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10月12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此提出6条建议,认为退换车时间以30天为限不合理,建议以实际行驶公里数核算。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消协系统受理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9年为122件,2010年为149件,今年1-9月为150件,处理相关投诉的难点集中在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责任不清,退换车难等方面。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意义重大,北京市消协认为《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尚存不足之处,特提出以下6条建议:
——建议调整“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实际购车时,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往往不一致,建议“三包”有效期起始时间从车辆交付日期起计算。
——建议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三包”期发生质量问题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用车,因此,维修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过长,建议适当缩短。
——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退换车时间为30天内,而消费者提车时间时常会错后,加上验车、办牌照等,30天的时间过短,且难以发现汽车质量问题。建议以实际行驶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建议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举证责任方面向消费者有所倾斜。
——建议保证修理后的车辆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消费者退换车的主因在于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退货需“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