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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健身俱乐部因不放弃“最终解释权”被工商立案调查
作者:孟刚 靳松


    ■本报记者 孟 刚通 讯 员 靳 松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些商家原本希望用这些话语来为自己免责,殊不知,最终换来的却是工商部门的处罚。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因在其出售的预付消费卡(券)、会员卡上标注上述内容而被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 (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立案调查。
  据了解,早在今年3月初,通州工商分局就发现,在这家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卡上写有“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违规表述。为此,通州工商分局向该健身俱乐部发放了《自查通知》,要求其在今年3月21日前将会员卡上的违规表述改正。但3月下旬,当执法人员对该健身俱乐部进行复查时发现,其并未按要求进行改正。随即,执法人员又向其发放了《行政告诫书》,给出宽限期,再次责令其消除会员卡和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违规表述。
  然而近日,当通州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家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时,在该健身俱乐部里再次发现了5张印有“此卡一经出售不退、不换、不延期”“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俱乐部所有”等字样的会员卡。该健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称,这些卡片是用作办理会员卡的,上述内容是制作卡片时借鉴别人的条款写的,自己并没有太注意。当执法人员询问为何不按规定进行改正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工作疏忽,他们在接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告诫书》后,只删除了《会员协议》中的违规表述,把会员卡上还有这些内容的情况给忘了。由于该健身俱乐部屡不改正,通州工商分局已正式立案对其进行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在,部分商家为了限定消费者的权利可谓是费尽心思,他们往往在店堂广告、会员卡或消费合同中给消费者设定各种各样的限制性条款,其中就包括“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商家之所以紧紧抱住“最终解释权”不放手,原因就在于总想为自己留一手,以为拥有了最终解释权就可以为自己免责或开脱。但其实,这一行为已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实上,该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权利。
  据了解,今年通州工商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应尽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3大类14种行为进行规范。截至目前,通州工商分局共对8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其中4起案件已经结案,罚没款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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