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日报》报道 记者近日从河北省医疗体制改革办公室获悉,今后,该省将按照乡村医生的服务功能,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定额补助以及一般诊疗费补助等多渠道方式,对村医给予补偿。
河北省明确,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有关要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按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一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