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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与360争斗升级
杀毒软件市场凸显竞争规则缺失之痛
作者: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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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张 磊
  对于电脑用户而言,杀毒软件是保护电脑安全的必备工具,但是选择哪一款杀毒软件让用户很难把握。究其根源,不仅仅是由于存在技术门槛,近年来,杀毒软件厂商之间永无休止的恶性争斗,更是让无数用户蒙上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11月3日,金山网络向媒体公开谴责360发起新一轮不正当竞争行动——近一周以来,360诱导用户拦截、卸载金山毒霸。360闻讯后立即发布声明称,杀毒软件共存时,互相提示风险是国际惯例。国外知名杀毒软件如卡巴斯基、诺顿、迈克菲等,都会在安装时提示用户卸载或不要安装其他杀毒软件。金山与360各执一词,用户难辨孰是孰非。
  然而,就在半个月前,金山状告360的另一起恶意拦截金山网盾的案件,刚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360因恶意诱导用户卸载金山网盾,被判7天道歉和30万元罚款。如今,金山网络与360之间战火又起,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
恶意竞争与国际惯例之争
  11月3日,金山网络向媒体宣称,近日,用户反馈在正常安装金山毒霸时,360安全卫士弹窗拦截,并默认阻止用户安装金山毒霸。金山网络还称,此前,360一直诱导用户优化金山卫士启动项,并且多次拦截金山毒霸的升级程序。
  金山网络副总裁陈勇表示,这些拦截的提示均是使用诱导性语言替用户作出选择,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关闭对话框”按钮都不提供,强制用户必须二选一。而360的这些行为,和拦截金山网盾如出一辙。
  陈勇进一步指出,360攻击金山毒霸,甚至不惜动用多种恶意竞争手法,是源于金山毒霸的快速成长。据最新艾瑞数据显示,从2010年11月金山与可牛合并之后,金山安全产品用户数增长4倍,开始具备和360分庭抗礼的实力。
  金山的谴责招致360的强烈反击。360随即在官网上发布一则声明称,杀毒软件共存时,互相提示风险是国际惯例。360杀毒默认开启实时防护,为避免与其他杀毒软件发生冲突才提示用户,提示规则对国内外44款主要杀毒软件一视同仁,不单独针对任何一款。360同时指责金山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长期提示用户卸载其他杀毒软件,同时却向已安装了其他杀毒软件的用户称“可以同时安装金山毒霸”,并且不向用户进行风险提示,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相比之下,360不但向用户进行了明确而清晰的风险提示,而且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安装哪款杀毒软件。360的做法不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也有利于推动厂商间形成注重产品质量与用户体验的良好竞争风气。
恶性争斗难以遏制
  金山网络与360之间这场杀毒软件厂商之间的新一轮纷争究竟孰是孰非,目前尚无权威部门进行认定,用户更是很难分辨。金山网络称,相关证据已经进行公证,下一步或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运用法律手段遏制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这条路走起来非常艰难。金山网络状告360恶意拦截金山网盾就是实证案例。这起官司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审认定360安全卫士阻碍了用户使用金山网盾,易对公众产生误导,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金山终审胜诉,但是获得的赔偿仅有30万元。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表示,如此低廉的败诉成本,不足以对相关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冗长的民事诉讼周期,轻量的惩罚条款,导致有些企业敢于屡屡挑战法律、蔑视法院判决,恶性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谁将杀毒软件安装到更多的电脑中,谁就拥有了更多的电脑用户。为了争夺用户,杀毒软件厂商之间的纷争不断上演。近几年,各大杀毒软件厂商之间的争斗从未停息,而且逐步公开化、白热化,用户电脑桌面成了杀毒软件恶斗的战场,数亿电脑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被屡屡侵犯,可以说已经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如何遏制杀毒软件厂商之间的恶性争斗,维护数亿电脑用户的上网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法规滞后监管乏力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分析认为,我国目前法律对恶性竞争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形同虚设,这是某些行业(包括杀毒软件)恶性竞争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目前,发生在杀毒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损害的绝非是个别企业的利益,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学清博士分析指出,国内有些企业屡屡遭遇恶性竞争,但是维权艰难:一方面,企业想要证明因此受到的损失非常困难,证明违法者因此获得的利益也非常困难,这涉及到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认定标准等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受限有关,如果受害企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或收益,法院只能在50万元内酌情判决。对恶性竞争者的惩罚性赔偿缺位,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加之特定的司法环境,都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威慑作用大大降低。
  目前,国内有些企业遭遇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即便恶意竞争行为影响面相当广,牵扯到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似乎也只能由受害企业到法院发起诉讼解决,鲜见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这与国外发达国家形成强烈反差。以美国微软为例,仅仅是因为在Windows中捆绑IE浏览器曾被欧盟施以高达24.4亿美元(约合16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还被要求在Windows中内置火狐、Opera等浏览器供用户自主选择。
  史学清博士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确实无权力处罚某些企业的恶意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滞后所导致的。如果将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议明确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性竞争行为的处罚权,并明确主管部门怠于行使职权的责任。同时,纳入惩罚性罚款规定,才可能会有助于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
  不过,修订相关法规对于遏制不正当竞争来说,远水解不了近渴。目前来看,摆在杀毒软件厂商眼前的是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走维权的道路,其结果是经历漫长的诉讼期,获得小额赔偿,但是产品将在恶性竞争中不复存在;如果以暴制暴,在用户电脑桌面上战斗,遭殃的是用户和行业。任何恶性竞争的结果都可能是行业的毁灭,而在安全软件领域则显得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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