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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疏忽订错票后果自担
消费者诉南航打折机票不退不改签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
作者:游婕


      本报讯(记者游 婕)因特价机票不退不换不签转,消费者刘女士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购买特价机票所付的款项(详见10月28日本报A2版《乘客订错票,南航拒退款称打折机票不退不改签》)。11月9日上午,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今年3月14日,刘女士在南航公司网站订购了北京至广西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支付机票钱后,她发现机票订错了日期,于是致电南航公司客服要求签转,被告知该票是特价机票,不退、不换、不签转。最后,南航公司只退还刘女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随后,刘女士将南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赔票款630元。南航公司辩称,在订票时,该公司网站通过特殊的醒目提示,已告知刘女士该特价机票的使用条件为不得变更、退票、签转。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设置的“快乐飞”机票不得退、改、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3次出现在刘女士的购票程序中,已经足够引起注意。此外,特价票是南航公司的促销活动,南航公司规定它的使用条件,并非不合理不公平。据此,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因刘女士自身疏忽造成订错机票,应自行承担后果,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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