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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新生不达标就扣教师工资
江西南昌职业学院摊派招生遭教师起诉
作者:朱海 付强


    ■本报记者 朱 海通 讯 员 付 强
  学校的招生任务本该由校方负责招生的部门来完成,但近年来,江西省南昌职业学院却将招生任务摊派给在职教师,并要求其签下军令状:如不完成招生任务,相关教师就会被扣工资或在应聘时落聘。
  学院涉嫌强迫招生被教师诉至法院
  胡老师是江西省南昌职业学院文法系的专职教师,每月工资本应为3000元。但2009年5月,在该学院的要求下,包括胡老师在内的众多专职教师被迫参加了该学院2009年的秋季招生,并与该学院签订了《招生承诺书》和《招生奖罚办法》。
  根据《招生奖罚办法》中的规定,凡招收少于5名新生的老师,扣一个月的全额工资。2009年秋季招生结束后,胡老师因只招收到2名新生而被该学院罚了款。罚款后,该学院在2009年10月只向其支付了51元工资。得知自己的工资被扣发后,胡老师曾多次找学院领导协商,但始终无果,遂于2010年初申请劳动仲裁。但胡老师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她又将该学院告上了法庭。
  2011年9月6日,此案的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南昌职业学院虽然一直按照该学院制定的《招生奖罚办法》对在职教师的招生工作进行奖惩,但该《招生奖罚办法》中招收少于5名新生就扣教师一个月全额工资的规定,以及只支付原告51元工资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认定,《招生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补足未支付给原告的2949元工资。
  但由于原被告都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满意,因此双方均选择了上诉。2011年10月,此案的二审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一审法院相差不大,只是补偿金额由2949元变成了900余元。
  向教师摊派招生指标由来已久
  说到这起诉讼案,胡老师感慨万分。她告诉记者,其实法院判决补偿多少工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学院意识到,招生不达标就扣发教师工资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毕竟,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而不是招生。
  尽管胡老师的诉讼已尘埃落定,但记者从多方了解到,近年来,每到南昌职业学院的招生季节,该学院的不少老师都会被校方强令要求签订《招生承诺书》和《招生奖罚办法》。按照上述两项文件中的规定,一旦相关老师未完成招生任务,就会被扣发工资,更有甚者会因此被辞退。“当初,我之所以和学院签订招生协议就是担心会丢掉工作,虽然学院没有直接说不招生就会被辞退,但事实上学院里已经有老师因拒绝招生而被迫离职了。”胡老师的一席话,道出了许多老师签订招生协议的原因。另据一名在南昌职业学院任教的老师透露,每逢招生时期,该学院都会以借款的名义向在职老师发放招生费用。如果老师完成了招生任务,这笔钱就会归招生老师所有。反之,如果老师招生任务未达标,则不仅要扣工资,而且这笔款项在老师离职时也要如数归还给学院。
  吸引生源应重在提高教学质量
  为进一步调查此事,近日,记者拨通了南昌职业学院办公室的电话,试图与其约定具体采访时间。但该学院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到记者电话后,先是表示负责人不在,后又不肯透露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记者了解,该校人事处龚处长此前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作为学院的老师,就有义务帮助学院招生,尤其像南昌职业学院这样的民办学院,没有生源就无法生存,这是民办高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所以,老师应该站出来帮助自己的学院壮大队伍。”不过,龚处长在接受采访时否认该学院强迫教师签订招生协议,并称所有教师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填写的招生申请,并主动立下了军令状,经校方审核通过后才进行招生的。
  对于南昌职业学院向教师摊派招生任务的做法,江西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学校所有教职工的工作都有具体分工,招生工作应该由学校的招生就业部门负责,而不应摊派给普通授课教师。而且,将摊派任务与老师的工资挂钩就更不符合规定了。按照相关规定,教师的工资应当以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而招生并非教师的本职工作,以招生任务完成与否作为发放工资的标准显然不合适。
  江西省社会学会会长、江西省社科院研究员王明美指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教师应该承担一定的职业教育宣传、引导的工作,但绝不能把院校自己应承担的招生任务强行分配到普通教师头上。换句话说,职业教育的发展,根源在提高其教学质量上,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来更多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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