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岳纲举)近期,备受业界关注的iPad商标权一案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美国苹果公司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IPApplicationDevelopmentLimit-ed,以下简称“IP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
此次iPad商标争议的起因可追溯到10年之前。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深圳唯冠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在2006年苹果公司策划iPad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8年9月,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除了其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2个商标。2009年12月23日,IP公司从当时正处困境的台湾唯冠处以3.5万英镑购得iPad商标。
2010年1月27日,苹果公司发布了iPad平板电脑产品。4月3日,苹果公司开始在美国市场销售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4月7日,苹果公司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的对价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0个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开始在我国大陆市场销售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
受让iPad商标后不久,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一纸诉状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3次开庭审理,最终决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
分析人士在得知一审判决后纷纷表示,预计苹果公司很快将上诉,否则将变成侵权。
深圳唯冠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的谢湘辉律师也表示,一审判决以后,苹果公司上诉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不上诉,苹果公司就不能再使用iPad商标,将被认定为侵权,i-Pad产品将会停止销售。
(注: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