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特价机票不搞特殊 车祸理赔删繁就简
暖人司法建议盯准民生
作者:郑梦超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郑梦超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集中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其中包括医疗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网上订购特价机票遭遇格式条款以及小额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不配合等,希望以此推动相关领域的进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特价机票不退不改要早说

  ●典型案件
  今年3月14日,消费者刘女士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网站订购了北京至广西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支付完机票钱,她发现返程机票订错了日期,于是致电南航公司客服要求签转。对方答复称,其购买的是南航公司推出的三折特价机票,按照该公司规定,不退、不换、不签转,只退还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刘女士将南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机票款。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设置的“快乐飞”机票不得退、改、签的条款属格式条款,3次出现在刘女士的购票程序中,已经足够引起注意。此外,特价票是南航公司的促销活动,南航公司规定它的使用条件,并非不合理不公平。11月10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女士因自身疏忽造成订错机票,应自行承担后果,驳回其全部诉求。随后,刘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建议
  朝阳区法院向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该公司网站机票价格网页中,鼠标移动时机票价格上弹出的对话框能够引起一般性的注意,但其显示方式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如可将该对话框的面积增大、对话框中的文字采取动画、加色等更醒目的方式设计,以便更加容易引起购票人注意。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购票人因疏忽大意或各类原因,在网上购票时发生信息输入错误或改变行程的情况。若从完善对消费者服务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可对“快乐飞”等各种打折机票设置合理的改、退、签期限,使旅客能够享受到打折机票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和便利。
  同时,朝阳区法院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统一的民用航空公司关于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督促各民用航空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指导性文件,重新修改、制定自己公司的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并进行合理公示。

简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典型案件
  截至今年12月,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623件,其中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交通事故案件约占30%。为准确掌握小额交通事故案件的成因和纠纷解决现状,朝阳区法院制作有关调查问卷进行了调研。根据随机发放的200份调查问卷结果表明,除事故相对方不配合外,有60%的当事人曾在诉讼前进行过保险理赔,但均因程序繁琐或未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而到法院起诉。未经保险理赔直接起诉的仅占18%。之后,朝阳区法院对100起小额交通事故案件的后续审理情况进行追踪,发现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缺席率为80%,调撤率仅为19%,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约50%的调撤率。这些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5%,保险公司的上诉率为零,且均能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
  通过这项调查法院发现,保险理赔程序繁琐、条件苛刻是导致此类诉讼高发的主要原因。此外,法院还发现,保险公司除缺席率高外,而且大多只求判决,不愿意调解,极大影响了审判效率。
  ●司法建议
  朝阳区法院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的司法建议函中,建议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改进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尤其对小额交通事故要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当事人及时理赔,尽量避免大量小额交通事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的保险理赔成本。希望中国保监会能督促保险公司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配备或者聘请有关专门人员,尽量到庭参加诉讼,既便于法庭审理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希望中国保监会能够督促保险公司转变应诉理念,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利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调解结案,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加强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查

  ●典型案件
  2009年6月,原告朱女士因面部长了好多小红点到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治疗,但一直不见好,反而出现红肿及脓包。又治疗了半年多,朱女士的面部仍未完全治愈,还遗留了过敏性皮炎。朱女士认为,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在为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应承担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于2009年11月发布的《通知》,朱女士得知,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已经更名为北京朝阳弘医堂中医医院。朱女士遂将北京朝阳弘医堂中医医院诉至朝阳区法院。
  朝阳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已于2009年10月9日经朝阳区卫生局核批予以注销。而在朝阳区卫生局的留档中,由北京市朝阳区国医堂中医药研究院申请成立的北京朝阳德医堂中医医院,已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批准,更名为与本案被告同名的北京朝阳弘医堂中医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属于医保定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资格的医保定点单位,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终止医保定点协议。但随着进一步调查,法院发现,该医院不仅未及时申报终止医保定点协议,反而弄虚作假,持伪造的区卫生局批准更名文件,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令北京朝阳弘医堂中医医院成功骗取了医保定点单位的资格。
  ●司法建议
  朝阳区法院在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的司法建议中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医疗机构资格而未如实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的,或通过其他手段虚假申报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应建立健全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得、变更、终止的审查制度,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反馈,避免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存在瑕疵。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审批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复查、复核,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暖人司法建议盯准民生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