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车主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未在第一现场报案”为由,拒绝支付车辆维修费。车辆投保人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1年11月7日,经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承担65%的责任,赔偿维修费用1.85万元。
2010年4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车主胡先生为自家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是1年。同年8月20日,胡先生的妻子陈女士驾驶该车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将车驶离了事故现场。过后她才与汽车4S店联系,同时报案。重庆市渝中区交巡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女士违反交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胡先生维修车辆花费2.85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不能驶离现场。
2011年1月24日,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年4月22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须在第一现场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有权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投保人签字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没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具体条款的记载,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单及投保单上就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客户重视的提示。仅仅拿出有投保人签名的格式化印制的“投保申明”的内容,不等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投保人胡先生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免除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1年6月13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85万元维修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服,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7日,经二审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胡先生1.85万元,约为维修费的65%,胡先生自已承担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