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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明码实价规定
不要赠品可要钱
作者:孙林美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孙林美 记者薛庆元)1月12日,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禁止返券促销等规定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对于《规定》的具体执行时间、范围,则将由该省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为一年,即最迟到2013年1月1日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
  2011年9月6日至30日,江苏省物价局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省价格部门、省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省物价局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500余条,经过研究,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鞠汉芳介绍,出台《规定》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明码实价的要求,落实真实标价的法律规定,挤干虚高标价中的“水分”,降低交易成本。
  此次公布实施的《规定》明确,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江苏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体现了童叟无欺,公平交易,即对于任何人都一样,不因为消费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强弱而有所区别,如果经营者对一个消费者降价交易了,那么对其他消费者也必须一视同仁。《规定》取消了促销活动中赠品不得超过商品价格10%的限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赠品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有企业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也不利于消费者得到实惠,因此江苏省物价局在修改过程中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还明确,对实行赠品促销的,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但是在某些商品销售中,如化妆品常会附赠小包装的试用品则不受这一限制。实行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规定》还要求,对商品外包装印刷价格与经营者标示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此外,《规定》有条件地认可服装吊牌作为明码标价的形式之一。
  据悉,《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来规定“不适用于个体经营者”,但为了体现公平,正式公布稿中将个体经营者纳入适用范围。但结合我国目前状况,以及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江苏省物价局在贯彻意见中明确,对于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在实际执行中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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