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放置在药店醒目位置的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不知从何时起消失了
■付 强本报记者 朱 海 文/摄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部分市民向本报江西记者站反映,该市持续了近6年的“红色药品、绿色回收”活动在2011年戛然而止,不少市民不得不随意弃置过期药品。近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过期药回收戛然而止
2005年初,江西省南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当地一些药店、药企合作,启动了“红色药品、绿色回收”活动,凡是将过期药品送至药店回收箱的市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购药优惠。截至2010年,该项活动累计回收了价值400余万元的过期药品。
然而,记者近日走访南昌市部分药店后却发现,原本放置在药店醒目位置的“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不知从何时起消失了。“2005年以来,总店响应药监部门的号召,在市区各分店设立了近90个回收点,但在2011年初,这些回收点已经全部撤销。”南昌市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长向记者证实,持续近6年的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在南昌市已经停止。
回收过期药利国利民,缘何骤然停摆?据该店长介绍,活动启动之初,只要市民把过期药品送过来,就能享受一定的购药优惠,所以当时回收效果还好,但2009年取消购药优惠政策后,把过期药送来的顾客就寥寥无几了,于是2011年年初,总店决定撤销各药品回收点。
记者在南昌市走访发现,其他药店和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的情况基本相同。“出于成本的考虑,药店和制药企业偶尔开展一次活动可以,要让他们长期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用于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很难实现。”近日,南昌市药监局流通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涉及的综合费用十分庞大,而药监部门的资源有限,难以为回收工作配备专门人员,更不可能投入大量专项资金,导致这项工作不得不半途而废。
随意处理或致环境污染
各大药店不再回收过期药品,有关部门又没有建立其他回收渠道,那普通市民又是如何处理过期药品的呢?连日来,记者在南昌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记者发现,尽管“红色药品、绿色回收”活动在南昌市持续开展了近6年,但仍有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并不知道有这回事。有的虽然知道,但心存误解甚至是疑虑,认为药品回收是用来二次利用的。“我知道药店在开展过期药回收活动,家里也有不少过期药品,但前几天到街上转了一圈,却发现根本没有药店回收,最后还是只能扔进垃圾箱了事。”在南昌市某机关工作的张先生无奈地对记者说。
张先生的做法并非个例。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南昌市民家中都备有小药箱,但对于过期药品对环境的危害,大部分市民都不甚了解,往往是直接将过期药品与生活垃圾一同抛弃。
南昌市药监局流通处有关人士介绍说,药品一旦过了有效期就成了劣药,不仅意味着失效,还可能发生霉变,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疗效,还可能加大药品的毒副作用,服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该人士同时指出,随意丢弃过期药品可能会严重污染环境。除了维生素、氯化钠之类的药品可以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外,一些片剂或者口服液,应该通过用水稀释的方法,以降低过期药品有害物质的浓度,而如果是剧毒或放射性药品,则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
健全制度势在必行
针对记者调查了解到的上述情况,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潘世钦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除了少数大城市对过期药品进行了公益或者有偿回收外,绝大部分地方对过期药品的回收还停留在政府倡导和市民自愿的基础上,缺乏一整套健全的回收机制。《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但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致使过期药品的专门回收无章可循。
潘世钦教授认为,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应尽快立法规范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理行为,并明确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的责任单位。如可以让制药企业承担药品回收的义务,要求其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制提示语,提示消费者在药品过期时不要随意丢弃,并告知其回收方式。对于过期药品回收产生的费用,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补贴。同时,药监部门应加大与药企、药店、公安、媒体的长效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责、形成合力,以此解决过期药品回收难的问题。
在谈到如何才能让将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落到实处时,江西社会学会会长王明美表示,家庭是过期药品最集中的地方,药监部门可倚靠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并达成相关协议:药监部门统一发放并安置好过期药品回收箱,基层组织负责日常的宣传、清洁、维护,居民小区物管单位负责过期药品的临时存放。只有这样,才能让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家庭,并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