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承办该案法官介绍,“假一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自愿作出的承诺,应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并存时,按照约定履行。
但本案为何只判一倍赔偿?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承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的约定仅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承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假冒“老凤祥”品牌,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所以该案只适用《消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一倍损失。 (薛庆元)